位於中環域多利皇后街有一塊由古物事務監督在皇后大道中85號放置的牌匾,記載了該處是1841年6月14日香港第一次土地拍賣涉及的其中一幅土地。古物事務監督在香港回歸後由文康廣播局局長兼任,之後政府架構改變,由發展局局長兼任。古物事務監督必須先向古物諮詢委員會徵詢公正獨立的專家意見,才決定宣布任何文物為法定古蹟。
域多利皇后街 (Queen Victoria Street) 的命名,原為紀念維多利亞女王。但由於早年英文與中文翻譯上的問題,「維多利亞」被音譯為「域多利」,而「女王」則因英文與「王后」同為Queen,中國原為封建帝國統治,習慣稱國王為皇帝,女王為女皇,王后為皇后,因此被誤譯作「皇后」。
英國於1841年佔領香港後,土地投機買賣隨即出現,為商人和其他有意在香港創業的人提供土地,成為政府首要處理的事。故此,義律在1841年5月1日出版的香港憲報第一號內公佈了出售土地的原則。
第一次賣地於1841年6月14日在澳門舉行,供拍賣的五十塊上環至灣仔一帶沿海地段土地只有三十三塊售出,稱為海濱地段(Marine Lot)。該些土地是賣給歐洲人作住宅、辦公室樓宇、貨倉及碼頭等用途,當時政府其實只是把土地租給投得土地的「地主」。當時很多商行在投得的土地上興建辦公室和貨倉,由於當時的海岸仍未被開發,投得該些地段的業主得到許可興建堤岸和碼頭,以便起卸貨物。因此,很多在海傍的外國商行均有自己的碼頭。不過,由於當時的政府是臨時成立,並沒有買賣土地的權力,所以投得土地的人士最終都不能獲得土地的正式業權。
政府在1841年委任了一名地政官負責管理土地、徵收有關土地的稅項和監督公 共工程。之後的一兩年內,有多名官員曾擔任此職位。自此,土地註冊的原則得以確立,《 土地註冊條例 》也於1844 年2月28日通過,是現存最早期香港法例之一。同 年 , 土地登記所根據《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成立,並於地政官積極參與城巿開發,其中 A. T. Gordon(1843年至1846年任地政官)曾被指派為當時的維多利亞城編製一張發展藍圖。藍圖內清楚標明 教堂、郵政局、政府辦公大樓、法院和港督府在當時所謂的政府山上(即現時終審法院附近)的位置。當時的地政局是位於現時聖約翰教堂的位置之上。
A. T. Gordon 的繼任人Charles St. G. Cleverly是負責設計當時港督府的建築師 ,他亦在1849年負責監督興建聖約翰教堂。
1949年4月1日土地登記所與公司登記所、商標登記所、破產管理處、信託管理處和婚姻登記所合併,成立登記總署,集中處理上述部門的工作。1993年5月,註冊總署解散,土地註冊處繼而成立,取代田土註冊處,負責土地註冊和業主立案法團註冊的工作,成為首個以營運基金運作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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