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1日 星期三

羅馬天主教的男性神職人員

羅馬天主教,男性神職人員與聖公宗同樣是行主教制。是次簡介的是服務於教區的男性神職人員,並不包括服務於梵蒂岡的神職人員或修會/修道院的修士。

要留意羅馬天主教會有一分支是東方禮天主教會(Eastern Catholic Churches),是一群東正教徒,然後再組成古老的基督教會。最後,她們和羅馬教廷共融,承認教宗領導。男性神職人員的職級上與羅馬天主教會略有不同,有宗主教和大總主教。在此不特別詳談。

在教宗以下設立主教制。

l  樞機(Cardinal),是一個職位,並非神職人員的級別,他是教宗治理天主教會上主要的助手和顧問之職務,由教宗親自冊封,是僅次於教宗的職位。在英文姓名前加上His Eminence Cardinal。當教宗職務出缺時,只有樞機團有權選舉下一任教宗。

l  主教亦是由教宗任命,有賜與聖秩聖事的權力。主教再分為總主教(俗稱大主教)、主教、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

 
(相片是香港教區的助理主教(左及右)和樞機(2)及輔理主教(3)。他們在隆重典禮穿的大禮服(choir dress)及禮帽(biretta)。樞機是紅色而主教則是紫紅色)

 


(相片是香港教區的香港教區的助理主教()和樞機()及輔理主教()。他們在一般典禮穿的主教禮服(cassock)。樞機的小圓帽、腰帶及禮服釀邊是紅色而主教則是紫紅色)

 
(相片是樞機及主教出席彌撒的禮服及高冠、權杖。高冠即主教的法冠,它是由兩片三角瓜子形的硬布料所組成,後邊有兩條飄帶,垂在背後。使用高冠同時亦戴上主教小圓帽。主教在主持禮儀時均可使用權杖,唯使用時需頭戴高冠,兩者同時使用。舉行共祭時,只有一位主教可用權杖。在自己所管轄的教區中,可使用權杖;在本教區外,則必須有該區主教許可才能使用。教宗保祿六世改權杖為十字苦架,有的主教他跟著改變。聖公會的大主教及主教亦有禮服及高冠、權杖,但沒有小圓帽。)




l  總主教(Archbishop)是天主教會高層管理人員。可再分為幾類:

教省總主教(Metropolitan archbishops)

數個教區組成一個教省,其中會設有一個總教區,總教區的正權主教則稱為總主教。總主教出任教省所屬教區主教組成的主教團團長。

      非教省總主教(Non-metropolitan archbishops)

77個總教區並無自己的附屬教區,這些總教區大多是因為當教區本身所擁有的歷史因素使之獲得總教區頭銜,或是受到行政區域影響,一個國家國土面積過小而無法涵蓋多個教區形成教省,此單一教區則會被給予總教區的頭銜,如盧森堡總教區。部分總教區本身就是一個教省總教區的附屬教區。如艾克斯總教區就是從屬於馬賽總教區。

領銜總主教(Titular archiepiscopal sees)

是一些擔任教廷部、會首長或是外交官員的的神職人員,會自一些因取消或改組易名而不再存在的教區名稱中選一個作為其所轄總教區,此主教銜並未對該地區有正式的牧職,稱為領銜總主教。

個人加銜的總主教(Archbishop ad personam)

有些非總教區的正權主教,由於個人貢獻而由教宗特別給予總主教頭銜。

而一名退休總主教,稱為榮休總主教(Archbishops emeriti),以他原先所管理的總教區作為領銜。

l  主教(管理教區)(Bishop) 受教宗任命,管轄所委託的教區。

l  領銜主教(拉丁語:Episcopus episcopus):受教宗委任,但沒有管理教區的主教,通常是給予在教廷機關擔任主管或是給予從屬於教區的非正權主教的頭銜。慣例上會象徵性的將一個已經精省而不存在的教區託給他,稱作領銜教區。

l  教區榮休主教(Bishop Emeritus),已經退休的教區主教。沒有管理教區的權力。

l  助理主教(Bishop coadjutor)擁有教區主教的自動繼承權。這表示當教區主教因各種原因而退位時,助理主教便會自動成為教區的下一任主教。助理主教的委任通常只會在教區主教將近退休年齡,或者教區主教健康狀況出現問題下才會出現。

l  輔理主教(Auxiliary bishop),指沒有繼承權而輔佐教區主教的主教。一個教區若因教務繁忙或正權主教的個人因素,在獲得教宗同意並下達任命詔書後,另外再選立的一個或多個主教,以便於輔佐正權主教處理教務及禮儀。

l  副主教(Vicar General),行政職位,沒有治理權,由神父擔任。

l  主教代表(episcopal vicar)。一位教區主教也可以為教區任命一位或多位主教代表。它被限制於教區的特定區域,限制於特定的活動類型,限制於特定禮儀的信友,或限制於人們的某些群體。可以由神父或修女出任。

l  教區署理(拉丁語:Administrator Dioecesanus):亦被稱為「署理主教」,指教區主教因事暫離所轄的教區或教區主教出缺而沒有繼承者時,暫時執行及代理教區主教的職務。該職可由其他教區的主教、或一般神父兼任。

l  一些主要的教區職位如下:

教區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Chancellor / Vice-Chancellor)

教區法庭首席法官(Judicial Vicar, Diocesan Tribunal),由神父擔任。當中有家事法庭,以辦理與前夫/妻在教會婚姻無效的申請。

教區總務處總務長(Procurator, Diocesan Procuration)

l  主教級之下是司鐸/神父(Priest),在英文姓名前加上Rev.。羅馬天主教會只容許男姓擔當司鐸,而且終身不可結婚。當男性信徒完成司鐸的培訓,主教安排授予司鐸聖秩,祝聖其為司鐸。

委派到堂區服務的神父會擔任 1) 堂區主任司鐸(Parish Priest / Pastor) 2) 堂區助理主任司鐸 (亦有稱堂區助理司鐸) (Assistant Parish Priest)。天主教法典稱為堂區主任和堂區副主任。甚至有堂區因多於兩位神父而有住宿司鐸(Resident Priests)

按天主教法典,堂區主任的職務:1) 施行洗禮;2) 為有死亡危險的人施行堅振聖事;3) 送臨終聖體及施行病人傅油禮。此外尚可給予宗座祝福;4) 證婚及為新婚夫婦祝禱;5) 主日及法定聖日舉行較隆重的聖禮;6) 依法典有關規定管理堂區財產。堂區主任及其他司鐸當然要在主日及法定聖日主持彌撒。神父與主教相同,在舉行彌撒時必須穿著祭服。神父先穿上“長白衣”,佩上“領帶”,甚至再穿上“祭披”(特別是主祭的神父)

教區於幾個堂區成立總鐸區(Deanery),教區主教任命一名司鐸擔任總鐸。香港教區有8個總鐸區。由其中一個堂區的主任司鐸任總鐸。

l  神父之下是執事,在英文姓名前加上Rev. Deacon / Deacon。天主教會早期已有執事。第五世紀,執事職在西方教會曾蓬勃發展,但此後,當執事人數日減,最後演變成為司鐸候選人在領受聖職前的一個過渡階段而已。

 
梵蒂崗第二次大公會議召開時,通過恢復執事職,並在之後為推行此職務訂立了準則。香港教區在1988年起就成立終身執事職進行討論及公開諮詢。19926月香港教區決定設立終身執事職。1997年由胡振中樞機祝聖第一批兩位終身執事。

在香港教區服務的終身執事,可以是未婚或已婚男教友。終身執事候選人,未婚者至少年滿二十五歲,已婚者至少年滿三十五歲。已婚者必須得到妻子的同意。未婚的候選人在領受聖秩前,應依照法定禮儀公開表明願承擔獨身義務。職務屬「義務」性質,「全職」或「兼職」皆可考慮。喪偶的執事也不得再結婚。

執事的工作:宣講聖經,訓勉民眾。施行聖洗,保管和分送聖體、在彌撒外舉行的婚禮中証婚及祝福新人。主持殯葬禮,以及施行聖儀等。另外亦須參與牧民管理,指導教會內從事愛德工作的團體。

執事不可誦唸感恩經和集禱經,即不可以像教宗、主教、神父祝聖聖體聖血,亦不可以為信徒辦理告解及施行病人傅油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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